******有限公司:
******管理中心与贵公司签订交城县米家庄至离石区五里铺(县界)旅游公路工程项目sg3标段《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(以下简称“《施工合同》”) 。《施工合同》明确约定:签约合同价为44,666,747元,工期为731日历天。
然而,自《施工合同》签订后,贵公司却长时间未开工建设。在此期间,我局多次督促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:
2020年5月14日,我局正式致函贵司,郑重催告贵司抓紧落实开工事宜。
******有限公司交城米家庄至离石旅游公路项目部)发函,诚挚邀请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商谈签订补充协议事宜,以推动合同顺利履行。
******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多次亲自约见贵公司有关领导,反复强调并要求贵公司尽快开工。
2024年9月,因“交城县米家庄至离石区五里铺(县界)旅游公路工程项目sg3标段”一直未开工建设,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为此约谈我局。
直至本通知送达之日,贵公司仍未实际开工建设。《施工合同》签订至今已达六年多之久,尽管我局通过多种方式、多次催告,贵公司始终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开工义务。
鉴于上述情况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现正式通知贵公司:
一、自本通知书送达贵方之日起,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《施工合同》正式解除。
二、由于贵公司严重违约,项目几年来未开工,造成群众出行困难和旅游利益损害。
三、有关贵公司提出的相关费用,待我方工程竣工后,一并清算审计支付。
特此通知。
******管理中心与贵公司签订交城县米家庄至离石区五里铺(县界)旅游公路工程项目sg3标段《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(以下简称“《施工合同》”) 。《施工合同》明确约定:签约合同价为44,666,747元,工期为731日历天。
然而,自《施工合同》签订后,贵公司却长时间未开工建设。在此期间,我局多次督促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:
2020年5月14日,我局正式致函贵司,郑重催告贵司抓紧落实开工事宜。
******有限公司交城米家庄至离石旅游公路项目部)发函,诚挚邀请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商谈签订补充协议事宜,以推动合同顺利履行。
******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多次亲自约见贵公司有关领导,反复强调并要求贵公司尽快开工。
2024年9月,因“交城县米家庄至离石区五里铺(县界)旅游公路工程项目sg3标段”一直未开工建设,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为此约谈我局。
直至本通知送达之日,贵公司仍未实际开工建设。《施工合同》签订至今已达六年多之久,尽管我局通过多种方式、多次催告,贵公司始终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开工义务。
鉴于上述情况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现正式通知贵公司:
一、自本通知书送达贵方之日起,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《施工合同》正式解除。
二、由于贵公司严重违约,项目几年来未开工,造成群众出行困难和旅游利益损害。
三、有关贵公司提出的相关费用,待我方工程竣工后,一并清算审计支付。
特此通知。